聚焦“国际范” 政协委员支招北京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
中新网北京1月18日电 (记者 杜燕)《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提出,2035年初步建成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2050年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正在召开的北京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委员们围绕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打造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北京标杆”、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等为建设“国际范”大国首都建言献策。
2022年,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实现新跃升。据统计,去年北京市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保持在6%以上,研发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稳居全国第一;全市新设科技型企业首次突破10万家,同比增长12.21%。
北京市政协委员、德勤中国首席执行官曾顺福谈到,创新一直是北京的优势,北京应进一步大力支持科技创新的发展,帮助企业推动数字化转型。而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很大动力来自于人才,建议北京加大国际人才引进能力,包括加强顶层设计、定向招引创新人才、加强对此类人才的配套服务以及提升北京市的宜居程度。
在他看来,北京可以推动科研和成果转化体制改革,创新科研管理机制,从工作环境、评价机制、薪酬待遇等方面建立有利于国际人才进入的创新环境,加强科研人才跨国流动的市场机制建设和合作方式创新,探索建立外国专家承担课题、联合研发项目经费包干制等科研项目管理改革创新,吸引更多外国高水平专家参与联合研发项目。对科技创业和中小型科技企业给予更多支持,设置科创企业发展基金,举办科技创新大赛,强化国际科研和创业的软硬环节建设等。同时,增强对国际人才的人文关怀和对其家庭成员的配套服务,围绕国际人才工作圈和生活圈,提升城市“软环境”。
当前,北京正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智慧城市发展行动纲要》,到2025年,北京将建设成为全球新型智慧城市的标杆城市。来自科技界的市政协委员、奇安信集团董事长齐向东认为,北京在建设智慧城市过程中,亟需打造高水平的智慧城市安全运营中心,树立中国智慧城市建设的标杆,为数字城市发展打牢基础。
“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复杂,防护难度大,需进一步加固网络安全底座。”在齐向东看来,智慧城市建设已成为现代城市重塑发展新优势、抢占竞争制高点的战略选择,而网络安全是智慧城市的核心底座,网络安全运营水平决定了智慧城市的抗风险能力。目前,奇安信正与西城区合作建设西城区网络安全运营中心,将努力把该运营中心打造成北京网络安全的“名片”,并向全国推广。
要打造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北京标杆”,齐向东认为,发展与安全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有安全保障的发展,才是健康的、可持续的发展。他建议,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网络安全投资在数字经济项目中的占比;另一方面,鼓励重点企业承担技术研发工程,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北京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出,到2025年,北京在国际知名度、消费繁荣度、商业活跃度、到达便利度、消费舒适度、政策引领度等关键指标方面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建成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体育、教育、医疗、会展等一系列“城市名片”。
“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要充分发挥数字经济的引领作用,消费科技场景的促进作用和金融保险的支撑作用,实现传统商圈转型和质量升级。”北京市政协委员、致公党北京市委副主委刘学增建议,北京要优化数字经济生态,对接能源、电力、通信等领域在京央企,组织一批具有较大量级和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应用场景;打造沙箱试验区,推动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金融、数字贸易治理、跨境支付等领域落地,形成一批标志性的金融科技应用场景;构建具有古都文化特色的数字文化新业态,立足古都创新文化资源优势,丰富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场景;建设新型数字产业和消费集群,打造集文化、艺术、旅游、体育、休闲、娱乐等丰富多元为一体的消费场景。
来自工商联界的市政协委员、振兴国际智库理事长李志起多年来关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他认为,国际一流商圈是展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名片,是助力本土品牌走向世界的主场。北京目前有王府井、CBD和三里屯具备国际一流商圈的潜力,在打造差异化和识别度的国际一流商圈方面有一定优势,但也存在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等问题。
李志起建议,进一步统一商圈规划,打造商圈品牌。在商圈布局方面,可借鉴伦敦牛津街和纽约第五大道的空间布局,各商圈周边区域逐步连成一大片,有力提升商圈活跃度。同时,商圈自身建设要和周边资源积极联动,如通过过渡区域的设计将王府井和故宫打通,以人文历史为主脉络,实现文化和商业的交融。(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